1、房地產具有價值高、使用周期長、管理制度嚴格等特點,為保障國家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轉讓市場秩序,《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對房地產轉讓,規定了必要程序:
1)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房地產轉讓必須簽定書面合同。房地產轉讓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①合同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②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③房屋坐落繪制、面積、四至界限;
③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年限及取得方式;
④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⑤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⑥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⑦違約責任;
⑧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2)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3)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4)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5)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6)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2、上述程序中,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的具體實施。現實中,有些房地產交易人,為了逃避國家稅費,通過制造假合同掩蓋實際成交價格,采取“隱價瞞租”方式欺騙房地產管理部門和稅務管理部門,造成國家稅費流失。為堵塞這一漏洞,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中,必須核實當事人申報的轉讓情況和成交價格。對假贈與、真買賣,以及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房地產轉讓,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查勘和委托房地產評估部門進行評估,確定房地產轉讓的客觀價格,并依據該客觀價格辦理有關稅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