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僅有“一套住房”的執行困境及解決路徑
——以離婚財產分割案件為視角
作者:梁子文謝婧發布時間:2009-11-27
當今社會,房屋對人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大多數的家庭而言,往往僅擁有一套住房。然而人民法院對“一套住房”的執行情況,因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及執行工作的復雜性等種種原因,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執結。實踐中,特別是在離婚財產糾紛案件中涉及到分割“一套住房”的情形,如不能得到有效執結,申請人的居住權將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本文試圖以離婚財產糾紛中的“一套住房”執行案件為視角,從法律規定及實務操作方面提出具體的可行性建議。
一、離婚財產糾紛案件中分割“一套住房”情形的執行工作現狀
被執行人僅有一套住房的離婚財產糾紛執行案件,多數難以有效執結。此類案件的特點為:
1、雙方當事人積怨較深,被執行人主觀上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
雙方當事人因離婚而訴至法院,感情破裂且不適宜共同生活,此前在性格、生活習慣或者家庭生活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法院判決離婚后,因被執行人沒有自動履行有關分割房屋的判決,申請人到法院申請執行時,一般情況下已不存在執行和解可能。申請人寄希望于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被執行人往往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
2、“一套住房”為雙方當事人的婚后共同財產,且雙方均無其他住處
執行標的物一般由當事人雙方婚后共同購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雙方共同居住,且二人均無其他住處。離婚判決生效后,因房屋分割執行難,離婚后雙方仍舊居住在同一屋檐下,勢必會對雙方的生活、工作、交往等帶來一系列的不便。
3、“一套住房”的價值較高,雙方都無力負擔全部價款
實踐中,一套房屋動輒幾十萬甚至上百萬,普通的工薪階層已經很難負擔。離婚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購置該“一套住房”時,或是傾雙方所有的積蓄,或是父母贊助,或采取銀行按揭貸款等方式。當事人因離婚訴至院,各方均不能獨自承擔整套房屋的價款,由此給法院分割房屋及執行都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一套住房”執行難的原因分析
1、法律適用困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實踐中,被執行人往往以只有一套住房為由,申請執行豁免。
2、執行工作困境
實踐中,部分執行人員對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的認識偏差,或者因案情復雜存在畏難情緒,導致了此類案件難以得到有效的執結。理論上曾經有過“以大換小”、“以近換遠”的具體提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譬如,要為被執行人置換較小的房屋,如何尋找房源,由誰去尋找房源,價格是否合適等。如果先賣掉被執行人的房屋,而后再為其購買住房,中間房價增長部分的差價由誰來承擔;如先為被執行人購置住房,錢款是由法院還是申請人先行墊付;而采取“以近換遠”的方式,將會對被執行人的生活、教育、醫療等帶來一定的不便,選擇適合被執行人居住的區域的同時又得符合置換條件,在實踐中均缺乏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探索。
三、離婚財產糾紛中“一套住房”執行案件的具體對策
1、加強宣傳,引導人們正確理解法律規定
實踐中,人們通常是根據《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六條得出“一套住房”不得強制執行的結論,實則是對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第六條規定即“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其立法本意應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超出“生活所必需”范圍以外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認定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應結合房屋的面積、地理位置、現價值、被執行人的生活所需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實踐中,應發揮媒體網絡等輿論宣傳作用,引導人們正確理解法律規定。尤其是對于在執行實踐中,通過多種渠道方式,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的“一套住房”予以執行的典型案例,加大宣傳報道力度,破除人們對“一套住房”不可執行的理解誤區。
2、建議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統一執法尺度
法律未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具體標準,由此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一定的混亂。為破解這一執行難的問題,筆者建議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七條,明確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的標準。建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以下簡稱《抵押規定》)第四條規定臨時住房的標準,判斷被執行人的居住房屋是否超過必需。具體可以參照當地建設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最低住房標準建筑面積以及《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3、審判階段注重判決內容的可執行性
筆者認為,法官審理案件不僅要根據法律和事實做出正確的判決,還要確保判決具有合理性和可執行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做到“案結事了”。對于在審判階段,當事人雙方執意要求確定房屋的歸屬時,法官可以決定適時采取“當庭競價”的方式,來決定房屋的歸屬,價高者得。而為了避免當事人為爭奪房屋的產權惡意報高價的情形,可以采取交納保證金的方式,具體數額由法院酌情考慮。當事人交納保證金到法院賬戶或者在此階段采取評估或者拍賣公司提前介入的做法,即當事人雙方享有在同等條件下該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交納保證金的方式,一方面杜絕了當事人惡意報價的行為,另一方面如一方出高價后反悔,可以將保證金作為給對方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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