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產執行難
目前,被執行人在農村有房地產的執行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在農村,涉及上萬元的經濟糾紛,當事人除了房子還真拿不出什么值錢的東西。但是這類房子執行起來又有諸多困難,不要說沒有房產證、土地證,單單是農村的家族勢力就讓想買房者望而卻步。
據義烏市法院統計,農村房地產執行案件占執行案件總數的67.5%,在未執行案件中占了64.5%。很多申請人把農村的房地產作為主要可供執行財產向法院提供,但法院對農村房地產處置現狀卻不容樂觀。義烏市法院1~8月通過拍賣、變賣方式處理房地產案件294件,處理成功僅180件。并且上述執行案件有的因農村房地產難以處理而中止執行,有的雖已經法院處置,但效果不佳,遺留問題很多。
金華縣法院執行庭負責人說:“農村房產執行難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個是買受人取得農村房地產土地使用權難。農村的土地所有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集體所有,法院在強制轉讓農村房地產過程中,必然涉及集體所有的地產權益與農民私人所有的房產權益之間的沖突。這種沖突導致法院已強制轉讓的農村房產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依法轉移,使房產買受人無法取得標志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產證。盡管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地隨房走’的一般原則,但由于與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銜接不夠,實踐中買受人擁有法院的強制轉讓民事裁定書卻無法取得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并且容易使房地產買受人因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原因喪失其集體土地使用權。況且農村房地產沒有土地證和房產證的情況較普遍,有些是分家所得,有些是繼承所得,有些是家庭共同所有。有些房子雖可明確是被執行人自己建造,但目前農村違章建造如超面積、違章升層等現象很普遍。因此,要查清農村房地產的權屬難度很大。”
此外,農村房子拍賣時,同是本村人因為相互熟悉,不愿與村民結冤,不好意思買、不敢買的情況也很普遍。集鎮上的房子雖說要好一點,但目前集鎮上的不少房子也沒有辦過房產證。
市房管局局長張同玉說:“農村房屋的土地性質是集體所有,沒有變為國有土地。集體土地能不能發房產證省里正在討論。另外,發房產證要有計劃書、土地審批手續、規劃許可證、質監書等。有的房屋系違章建房,手續不齊全,所以也發不到房產證。目前,按要求房產證要辦到鄉鎮一級。”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