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房產執行
【案情】
甲借乙5萬元人民幣,約定一年內歸還,到期后甲未歸還,乙多次催討未果,乙將甲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甲在7日內歸還欠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后甲一直未履行,故乙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申請人甲送達相關法律手續,甲在法院規定的履行期限內未履行,經查明甲在縣城繁華地段有一處200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為此乙向法院申請執行該房產。
【分歧】
針對本案有二種執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法院可以查封此房,但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拍賣、變賣或抵債。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但在第七條接著又規定,對超過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以上兩條規定有兩層意思,一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二是對超過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以拍賣、變賣、抵債。被執行人雖然只有一處房屋,但超出其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可以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申請人提供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于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應參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綜上所述,甲雖然只有一處房屋,但明顯超出其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因此,可以將甲超出標準的房屋依法進行處置,還清申請人的欠款,但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的臨時住房給被申請人居住。
論唯一房產的認定及執行
楊東
房產作為被執行人的一項重要財產,除了因我國法律規范體系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混亂規定導致了農村房屋的處理難題之外,是不存在執行中的阻卻事由的。對被執行人而言,房產同其它財產并無什么不同,在其未履行法定義務之前,隨時有被人民法院強制處理房產的危險,而不論該房屋是否為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因為,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均是其所負債務的擔保,被執行人應當承擔廣泛的財產責任。2005年1月1日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的正式施行,根據該《查封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社會各界得出被執行人唯一住房不得執行的結論,唯一住房的執行問題從而產生。如果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不能夠得到強制執行,當被執行人沒有其它財產或財產權益可供執行時,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將得不到實現。針對社會各界對《查封規定》的各種爭議式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5年12月14日出臺了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以下簡稱《抵押規定》)。
然而,唯一房產如何認定,能否執行,如何執行的問題仍然未能徹底解決,在民事執行中仍存在不少困惑。
一、對法律規定、司法解釋的不同理解
上述兩個解釋的制定依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關。筆者暫將該幾個條文整理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1)、“第二百二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利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2)、“第二百二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二)、《查封規定》的規定:
(1)“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它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2)“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3)“第七條,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三)、《抵押規定》的規定:
(1)“第一條,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抵債。”
(2)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嘉所撫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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