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趙某以做生意缺乏資金為由,分別于2010年1月及2月數次向申請人吳某嘉借款共計人民幣35萬元,并約定了還款期限。松溪縣法院判決趙某償還借款35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趙某一直未予主動履行。
案情
被執行人趙某以做生意缺乏資金為由,分別于2010年1月及2月數次向申請人吳某嘉借款共計人民幣35萬元,并約定了還款期限。松溪縣法院判決趙某償還借款35萬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后,趙某一直未予主動履行。2012年2月,吳某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查,被執行人趙某在判決生效后即外出躲避執行,執行法官向金融機構、工商、交警、房管及土地等部門查詢,趙某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后查詢到趙某之夫陳某(已于2008年病故)在松溪縣松源街道龍頭巷遺有房產1棟。2012年3月19日,法院對該房產進行了查封。
分歧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針對該房產的處理產生了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由于該案的發生是在陳某去世之后,也就是說,該35萬元借款系被執行人趙某的個人行為,屬于其個人債務,雖然該房產屬于被執行人趙某與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于其夫陳某去世,導致該房產產生了遺產繼承等相關問題(趙某與陳某生育兩子),被執行人享有至少一半以上的份額,可以對該房產進行評估、拍賣,再對拍賣款中被執行人的份額進行處理。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不能對該房產進行評估、拍賣,由于該房產是登記在被執行人已經去世的丈夫名下,而并非被執行人本人。所以在該房產進行析產之前,暫不能對該房產進行相關執行措施,而應中止執行程序,告知申請人相關情況,等待析產結果。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第14條之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本案中,涉案房產涉及到遺產繼承,但是該房產的權屬狀況仍應是共有,是屬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的遺產共有,是一種暫時的共有,盡管不同于以維持共同的生產和生活為目的普通的共同共有,但仍應是一種共有狀態。因此強制執行中申請人對被執行人所繼承的遺產份額的代位析產,其實是代位行使被執行人的遺產分割請求權。
具體到本案,法院在強制執行中發現所涉房產涉及到遺產繼承,即被執行人與其已故丈夫共有該棟房產,故應中止對該房產的執行措施,要求被執行人或其他共有人分割財產,若不分割的,應告知申請人另行代位提起析產訴訟。這種做法在最大程度上保證了當事人、案外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