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將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贈予二奶,妻子如何維權?
基本案情:
1997年2至3月間,汪某(男)與唐某(女)相識后,逐漸發展成為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后雙方商議各自離婚再結婚。1997年8月唐某與前夫離婚,同月汪某出資10萬元為唐某購買往宅一套,房產所有權人登記為唐某,并由唐某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汪某又向唐某提供現金5萬元和價值3萬元的空調,同年4月21日,唐某向汪某出具欠條一張,上書:“假如我嫁給別人,我將把購房款10萬元、現金5萬元、空調款3萬元計人民幣18萬元歸還給汪某。”事后,雙方產生矛盾,汪某遂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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