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房產等財產的贈與約定能否撤銷?
離婚糾紛案件中經常出現男女一方當事人為了能和對方離婚,提出放棄自己所屬的那部分房產的產權給對方或子女,在離婚后又反悔。那么,離婚協議中房產等財產的贈與約定能否撤銷嗎?
觀點一、不可以撤銷。
理由: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的財產贈與,也是當事人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如果當事人一方反悔,而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在審理后未發現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觀點二、可以撤銷。
理由:《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離婚協議中贈與房產的協議生效,則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果對贈與的房屋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則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贈與一方沒有喪失房屋的所有權。故可以撤銷該贈與合同。
筆者認同第一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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