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欠債還要贈與房產 法院判決撤銷贈與行為
欠債15.6萬元遲遲不還,還要將20余萬元的房子無償贈予未成年的兒子。經債權人提出請求,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作出判決,認為此項贈與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他人利益,應當予以撤銷。
據余姚市法院祝文權介紹,債務人黃某和呂某原系夫妻,2003年1月,黃某與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呂某作為其兒子的法定代理人亦在合同上簽字,前后共計支付房款20余萬元。2003年12月,黃某向毛某借款15.6萬元。2004年6月,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證,上面載明房屋所有人為黃某和呂某的未成年兒子黃某某。2007年1月,毛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黃某和呂某歸還欠款15.6萬元,法院依法支持了毛某要求黃某和呂某共同承擔欠款的訴訟請求,并作出了相應的判決。
判決生效后,黃某和呂某遲遲不肯履行相應義務,歸還欠款。毛某認為,黃某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其尚無經濟收入和生活來源的兒子名下,實際上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目前又遲遲不肯歸還自己的欠款,明顯已經損害了他的利益,于是又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黃某和呂某將房子無償轉讓登記在其兒子名下的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和呂某的行為顯然屬于贈與,且因房屋產權所有以登記為準,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發生在2004年6月,即黃某和呂某的贈與行為實際完成于2004年6月,與毛某的債務糾紛則發生于2003年12月,此時贈與行為尚未完成,黃某和呂某應當明知贈與行為可能會損害毛某的利益,而且事實上不履行債務的行為已經損害了毛某的利益,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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