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贈與二奶的房產——以道德的方式實踐法律
不得不承認,包二奶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而這種現象往往是和物質利益掛鉤的,說直白一點,一方是要錢,一方是要色,屬于錢與色的赤裸裸交易。筆者作為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遇到了好幾次這樣的情況:男方在交往過程中,贈送給了女方房產等價值很高的財產,一旦兩人因為某種原因分手時,男方又要收回贈與的這些財物,雙方解決不了,直到對簿公堂。這引發了筆者的思考,究竟在現行法律下,該如何對待此類糾紛呢?筆者有以下的分析和結論:
首先,讓我們提出一個真實又有代表性的案例作為討論的基礎:甲為已婚男士,乙為未婚女性,甲長期包養乙。在此期間,甲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贈與乙一百萬元,乙用此款購買了房產一處。后乙離開甲準備結婚,甲一怒之下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贈與,請求乙返還一百萬元。法院在查明包養事實和贈與事實的情況下,以該贈與行為違背社會公德為理由,認定贈與無效,判令乙返還一百萬元。
筆者認為此種判決有待商榷,最突出的問題在于雙方均有過錯的情況下,男方實際上受到了法庭的偏袒。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58條規定: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第61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以本案而論,民事贈與行為實質上是在進行錢與色的交易,其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性質完全可以說是不言自明。然而對于此種無效的民事行為,在被確認無效后,簡單地適用61條的規定,將一方取得財產,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卻是不正確的。因為它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性,沒有體現出法律引導社會價值取向,捍衛社會倫理的作用。
筆者認為,在此類案件中,對于女方好逸惡勞,不愿意辛勤勞動,卻又追求奢華生活,甘心被人包養的作法固然要批判。而男方以金錢為餌,引誘女性違背社會道德更是這種社會陋習得以滋生的土壤。換句話說,“包二奶”這顆社會毒瘤的原罪在于男方而非女方。以法院的判決來看,收回女方作二奶而獲得的財產,或許可以給女方一個教訓,使其從此自食其力。但在出賣了青春和肉體之后,又失去了用青春和肉體換取的金錢,也完全有可能令其更加仇視社會,繼續作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扮演破壞他人家庭的不光彩角色。反觀男方,雖然具有同等甚或是更大的過錯,但在玩弄女性之后,卻在法院的支持下,收回了付出的金錢,這無異于鼓勵和助長他繼續實施這種可恥的行徑。出現這樣的最終結果,也許是法庭所始料未及,但這樣的判決確實沒有起到法律所應當具有的良好的社會示范效應。
筆者認為,對于此類案件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對于民事行為無效,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做法上,法庭在認定了包養的事實后,對于包養期間發生的贈與財物,應責令女方交出,并判令將其轉歸男方的配偶個人所有。因為男方是在已婚的情況下包養二奶,他贈送給二奶的財物,絕大部分在性質上屬于他和自己配偶的婚姻共同財產,他擅自處置共同財產,并且是將此財產用在了背叛配偶的用途上,本身就是對配偶人格身份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侵害。要求“二奶”交出接受的財物,歸還給受到侵害的男方配偶,成為其獨立于家庭共同財產之外的個人財產,既是對包養二奶關系中的男女雙方的一種懲戒,又是對無辜受害的男方配偶的保護和補償。
以上是筆者對于“撤銷對二奶的贈與”類型案件的粗淺看法,不很成熟,對于紛繁復雜的現實情況更加缺乏通盤考慮,僅以此拋磚引玉,提供給對此類問題有興趣的讀者參考。
日期:2010-2-27張巍律師網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