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獲得全部產權的房屋能“贈與”嗎?
2007年08月28日
李某要求離婚已經2年有余,只因我不同意,他才至今未達到目的。但他并沒放棄,為了打通我這個關口,他最近又主動提出了對我和孩子來說都更加優厚的交換條件:4歲的女兒隨我生活,李某一次性付清20萬元撫養費,另給我一次性幫助5萬元。除此之外,他將他婚前購買的按揭房一套110平米贈與女兒。此房購于1999年,首付款13萬元,貸款26萬元,分15年還清。2000年11月開始還貸,要等到10年后方能還清全部貸款從而獲得全部產權。雖然李某承諾剩余的貸款也由他負責償還,但我的心里還是不踏實:尚未獲得全部產權的房屋,李某有權利做出“贈與”決定嗎?如果這一切都能實現的話,我就同意跟他離婚,可“贈與”的房子會不會是個騙局呢?請幫我分析分析吧!
天曉
天曉朋友: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與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種由人身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贈與行為一定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法律術語稱這種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顧名思義就是只要“承諾”就可以“成立”。基于該合同的諾成性,贈與人做出意思表示時雖未實際取得但將來可以取得的財產,也可成為贈與合同的“標的”。
據此可知,你丈夫李某婚前購買的那套按揭房,雖然目前因為尚未還清全部貸款從而未獲得全部房產權,但未取得的部分產權在還清貸款后就可以取得,所以他現在有權利贈與你的女兒,他的主動贈與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只要按法律規定簽訂了贈與合同,其贈與行為就可以成立,你的心里也就可以完全放踏實了。當然,由于贈與人在將贈與財產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贈與的,所以,你最好將李某贈與女兒房產的合同進行公證,因為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能隨意撤銷的。
來源:中國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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