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北京的耿大爺為了感謝一直照顧他的繆女士,辦理了公證遺囑將其所有的一套房屋遺贈給繆女士所有。2009年2月耿大爺去世后,由于與老人的子女之間就訴爭房屋歸屬產生爭議,繆女士將老人的子女告上法庭。然而就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繆女士發現耿大爺的兒子耿某某通過欺瞞的手段將訴爭房屋的產權變更至其名下,之后又將房屋轉賣給了他人,且已辦理了過戶手續。在關于遺贈的官司結束,確認訴爭房屋屬于繆女士所有后,繆女士又起訴了耿某某與房屋買受人祖某,以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為由,要求確認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在訴訟中,祖某辯稱其與耿某某事前并不相識,兩人是通過網上搜尋房屋買賣信息時認識的,買房時登記的房屋產權人確為耿某某,其并不知道訴爭房屋存在爭議;房屋買賣價格合理,并且雙方還共同委托了房地產經紀公司全程代理買賣過戶相關手續;即使耿某某屬于無權處分,房屋已經過戶至其名下,其作為善意第三人,依法可以取得房屋產權。
該案中,雙方的爭議集中在祖某在買房時對房屋爭議狀態是否知情,其與耿某某之間是否存在惡意串通的情節。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法院審查發現,祖某與耿某某的交易中存在諸多疑點:房屋買賣合同中寫明的經辦人與實際經辦人不一致,房屋的成交價格顯著低于當時的市場價格,且祖某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之前就支付了全款,這些都不符合正常的房屋交易習慣。通過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得知,雙方并非通過中介介紹認識,而是在達成買房合意之后找到中介公司代辦手續。
另外,還調查發現,耿某某女婿的戶籍住址與祖某戶籍住址同為貴州省六枝平寨鎮某社區,兩人的居住地僅相距300米,不能排除祖某與耿某某事前就認識的可能性。綜合上述情形,法院認定,祖某與耿某某之間在簽訂訴爭房屋的買賣合同時存有主觀惡意,其行為發生在繆女士與耿某某等人遺贈糾紛一案訴訟期間,損害了繆女士的合法權益,并據此判決,其二人就訴爭房屋簽訂的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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