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姐姐潘X英將其名下的位于棠下村上社口崗大街15巷4號的房屋贈與給弟弟潘X恒。時隔多年以后,姐弟發(fā)生矛盾,姐姐于2009年向天河區(qū)法院起訴要求收回房子。這種通過公證并辦理過戶手續(xù)的房子,在贈與人反悔的情況下可以收回嗎?
答辯狀
答辯人:潘X恒
代理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利紅
因潘X英訴潘X恒贈與房屋糾紛一案,潘X恒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潘X英與答辯人潘X恒之間的房屋贈與協(xié)議是普通的無償的贈與協(xié)議,并不附加任何的條件,并且該協(xié)議已經生效且履行完畢。對于這一點我們可以參見潘X英提供的證據1《公證書》和證據2《村鎮(zhèn)宅基地使用證》以及答辯人潘X恒提供的證據《公證書》和《宅基地使用證》。所以潘X英所說的“潘X英贈與房屋,作為對價潘X恒為其養(yǎng)老送終”的說辭是站不住腳的。
二、被答辯人潘X英的證據3《村委會經濟社證明》以及證據4《2008證明》是典型的偽證。建議法庭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理由如下:1、證人潘X青以及潘X荷在他們的詢問筆錄里面均明確表示當初并不知道房屋贈與一事,潘X英被打他們也沒有看到,只是聽潘X英本人說的。故不知上述《證明》是怎么得出潘X英將房屋贈與給潘X恒,潘X恒為潘X英養(yǎng)老送終這個結論的。更不知道該《證明》怎么得出是潘X恒打傷潘X英的結論的。2、潘X荷、潘X青、潘X英、黃X興在證明上一起簽名不符合證人作證之程序,按調查取證之一般程序,證人應當分別作證,而不能一起作證,以防止互相影響、互相串通而導致證言失真。3、該兩份《證明》如果作為書證使用,毫無疑問,棠下村委以及棠下第14股份合作經濟社是沒有出示證明的主體資格,如果作為證人證言,則該證人是誰,很顯然法人不能作為證人是訴訟法之一般常識。證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還必須出庭作證。
三、被答辯人潘X英的證據5《廣州地區(qū)醫(yī)療機構門診病歷》以及證據6《廣東省中醫(yī)門診病歷》跟本案不具相關性,并不能證明潘X恒打傷潘X英,只能證明潘X英受傷,如何受傷醫(yī)生并沒有看見。
四、被答辯人潘X英的證據7《潘X荷的詢問筆錄》以及證據8《潘X青的詢問筆錄》均證明最初并不知道潘X英將房屋贈與給潘X恒,是后來才知道的,所謂的“潘X恒打傷潘X英”的事實也聽潘X英本人描述的,而不是他們親眼所見,所以該證據屬于傳來證據,基于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有利害關系,所以潘X英的話存在虛假的可能性較大,如果潘X英說謊的話,他們只能以訛傳訛。因此這兩份筆錄也不能證明潘X恒打過潘X英。
五、被答辯人的證據9《潘X英的詢問筆錄》是不真實的。這從《潘X英的詢問筆錄》與潘X英在起訴書里的陳述的相互矛盾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來這一點。潘X英在起訴書的“事實和理由”部分的開頭有以下陳述:“我----。1999年由我母親提議,潘X恒負責我的養(yǎng)老送終。我將我名下位于棠下村上社口崗大街15巷4號的房屋贈與給潘X恒,……”而潘X英在她自己的詢問筆錄里面的陳述則與上面的陳述相互矛盾。潘X英在其筆錄里面說道:“在1999年的時候……,當時潘X恒提議為我養(yǎng)老送終,看能否把該房產給他,……當時這些事情我媽,我們幾姐弟都不知道。……”從這些相互矛盾的地方我們可以看出,潘X英的陳述靠不住的,所以潘X英在其筆錄中說潘X恒打傷她也無法采信。
六、答辯人的證據《調查筆錄》證明被答辯人潘X英將房屋贈與給了答辯人潘X恒,潘X恒在接受贈與后委托被答辯人為他出租房子,因被答辯人年事已高,連續(xù)幾個月都不到出租屋,以至于08年5、6月份左右出租屋發(fā)生命案時,尸體已經高度腐爛都沒有發(fā)現(xiàn),因此被答辯人決定自己出租房子自己管理,并將租金的四分之一給被答辯人,被答辯人不同意,因此雙方發(fā)生矛盾,同時也證明答辯人并沒有動手打過被答辯人。
七、答辯人的證據《證明》及兩個證人的證言證明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并沒有發(fā)生激烈的沖突,答辯人更沒有打過被答辯人,是被答辯人謾罵答辯人并用棍子捅答辯人,因用力過猛自己不小心手碰到門洞上,將手弄傷。
八、答辯人的證據南方都市報和廣州日報的《新聞報道》證明2008年5、6月間答辯人委托被答辯人管理的出租屋發(fā)生命案,死者為一男一女,因死亡的時間太久,以至于發(fā)現(xiàn)時尸體已經高度腐爛,同時也證明為什么答辯人收回出租屋自己管理的原因以及被答辯人和答辯人矛盾發(fā)生的起因。同時還證明雙方發(fā)生矛盾并非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不好而是事出有因。
九、答辯人的證據《戶口本》證明被答辯人是廣州重型廠的退休職工,有退休工資,并非沒有任何的經濟來源。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為受贈人,并不存在合同法192條所規(guī)定的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行為;也不存在對贈與人有撫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以及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情形,所以贈與人無權撤銷贈與。因此,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無理要求,作出公正的判決。
答辯人:潘樹恒
訴訟代理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利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