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主要講述夫妻離婚后,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屋贈與給女方,后男方后悔,向法院起訴撤銷贈與,那么該起因贈與房屋的問題引起的糾紛,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律師對此又有什么看法呢?請看本文詳細介紹:
案情簡述:
2006年3月9日,張先生和王女士由于夫妻感情出現裂痕,雙方協議離婚,并簽訂了協議書,其中一個條款約定“雙方居住的一套商品房,婚前房產權屬于甲方所有,現考慮到離婚后女兒歸女方撫養,同時女方和女兒無住房,因此男方同意離婚后將此房贈予女方,并協助女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離婚后,王女士和女兒就居住在這套房屋中。但沒過多久,張先生表示反悔,并于4月份向法院起訴,稱自己因經濟狀況惡化,又沒有其他房子,如果履行贈與約定,必將嚴重影響生活,要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贈與房子的條款。
法庭審理:
庭審中王女士辯稱原告向被告贈與房屋的約定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當時沒有贈與房屋這一條款,被告將不同意離婚。從保護婦女、兒童的角度出發,被告離婚后獨自帶著女兒在爭議房屋中生活,原告將房屋贈與被告也符合常理。況且離婚協議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核,屬于政府行為的公證。
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律師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不動產的權利轉移,應以依法登記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只是對自愿離婚的男女當事人,在查明確實是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可見,婚姻登記機關不具備公證職能。
本案中,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張先生婚前所有的房屋贈與王女士,但在離婚后,張先生拒絕交付贈與房屋的產權。現張先生起訴要求撤銷贈與,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