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聽聞一個事件,一個老奶奶生有一兒兩女,老伴幾年前去世了,留下一處房子由老奶奶獨自居住。兩個女兒出嫁后,很少回來看望老人,一直都是由兒子照顧,于是,老奶奶將房子贈與兒子。由于老奶奶年紀越來越大,不再適合獨自居住,于是,兒子將老人的房子賣掉,換購了一處更大的房子與老人家一起居住。由于婆媳關系,老人去了養老院,但住不習慣又搬回來,可婆媳還是不合,老人又提出要回養老院,并稱要將贈與給兒子的房子收回,要將現在的房子賣掉。那么,已經贈與出去的房子可以收回嗎?
首先,要收回已經贈與的房子,要確認贈與的房子是否已經做了登記,如果已經登記為新的產權人,則以前的贈與關系已經注銷,贈與的房屋不能收回。
房屋贈與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
(1)權利人雙方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2)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申請表;
(3)房屋所有權證;
(4)土地使用權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5)贈與公證書;
(6)契稅票據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7)測繪結果通知書。
房屋贈與登記的程序:
權利人申請登記→詢問并受理→初審→公告→勘察→復審→審批→打印繕證→記載于登記簿→收費發證→移交檔案
如果贈與的房屋并未進行登記,那么,雙方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贈與撤銷手續。
贈與的撤銷包括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1、贈與的任意撤銷:《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這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了任意撤銷的例外情況:“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2、贈與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的法定撤銷與任意撤銷的不同點在于:
第一,撤銷贈與須依法律規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備法定事由,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形式訂立以至經過公證證明,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贈與是否屬于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只有具備《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才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小編提醒注意: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