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規定,房屋贈與合同就是指贈與人將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給于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房屋贈與后,贈與人可以撤銷嗎?這個問題需要根據房產是否實際交付進行分析。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因此,實踐中應根據房子是否實際交付,判斷贈與協議是否可以撤銷。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該規定,房產交付以登記為準,如果不進行變更登記,房產的權屬就沒有發生變更。因此,房產贈與協議是否可以撤銷,需要依據房產產權是否進行變更登記進行區分。未進行房產產權變更登記的房產贈與協議,一般可以撤銷。
因此,房產贈與合同簽訂后,房產產權變更登記之前,除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外,其他情況房產贈與合同是可以撤銷的。
已進行房產變更登記的房產贈與協議,原則上不可撤銷。
贈與人將房產贈與受贈人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后,房產贈與協議就已履行完畢,此時房產屬于受贈人的財產,沒有法定情形,贈與人無法要求撤銷贈與協議,返還財產。
但是,一旦出現了以下三種情形,贈與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行使撤銷權。
該三種情形為:(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另外,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