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有兩個兒子,小兒子已于幾年前出國,平時都是大兒子照顧他和老伴的起居生活。
隨著年齡的增大,張先生和老伴的身體越來越差。考慮到大兒子經濟狀況不好,平時對父母也很孝順,張先生和老伴商量后,決定將名下的兩套房子贈與大兒子。
但是,就在張先生著手讓朋友幫著打聽如何辦理贈與時,大兒子卻和兒媳婦鬧起了離婚。“要是房子送給他了,離婚時兒媳婦豈不是要分走一半兒?”突然的變故,讓張先生有點不知所措。他不知道自己的贈與協議應該如何寫,才能將房子只留給大兒子。
解答 明確贈與一方則屬于個人財產
聽完張先生的敘述,王曉超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得的財產,原則上均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此類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和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所以,贈與所得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但是《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例外的情形,即如果贈與合同中約定只歸夫或妻一人所有的財產,則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擔心兒媳婦跟大兒子離婚后可能分走一半房產,張先生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只是對大兒子個人的贈與。同時,張先生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辦理一份關于贈與合同的公證。
提醒 老人贈房需謹慎可用遺囑代替
王曉超律師表示,現實生活中,有些父母生前就將全部財產贈與了子女,而子女在得到財產后卻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贍養義務,導致“人財兩空”。
所以,老人們大可不必將財產早早地贈給子女,而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果有多個子女,也可視子女孝心在遺囑中對財產進行分配,并在百年之后再公示于子女。如果想提升遺囑效力,減少財產分配的糾紛,還可將遺囑進行公證。
如果老人生前贈與財產,可訂立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一旦受贈人沒有達到老人的要求,老人可以以不履行義務為由撤銷贈與。
律師支招“房產分割”
本期咨詢活動中,婚姻家庭中的房子問題成為咨詢熱點。
霍繼強律師介紹,很多離婚案例中,最大的紛爭焦點就是房產分割。
在房產分割過程中,一些特殊原因引起的糾紛,難免讓人頭大。對于這些問題,霍繼強律師也依據相關法律條文進行了釋疑。
婚后出資買父母單位“房改房”產權歸父母
■法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 律師釋疑:“房改房”是一種歷史產物,出售價款遠遠低于商品房的市場價格,實際是單位給職工的福利待遇。根據物權取得原則,該房屋的物權應屬于購房人即該職工所有。如果實際出資人不是該職工,那么實際出資人與該職工之間僅是債權、債務關系。實際出資人可以主張還款,但不可以主張房屋的產權。也就是說,夫妻二人如果在婚后購買父母單位的“房改房”,離婚時也不能對房產進行分割,但可以主張就購房款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權予以分割。
贈與房產未過戶之前可撤銷
■法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律師釋疑:現實生活中,經常有男方為讓對方高興,將自己名下房產全部或部分贈與女友或妻子。一些謹慎的女方還要求與男方簽訂贈與合同。
但即便是雙方簽訂了贈與合同,只要房產沒有完成過戶或沒進行贈與公證,男方也有權在同居時或婚后反悔,女方即便起訴到法院要求過戶,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不可分割
■法條:《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 律師釋疑:父母出資購買而產權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在當前很普遍。購買房產時,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可以代子女購買而不需子女單獨授權。但是,一旦所購房產的產權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后,按照《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該未成年人即為該房產的當然所有者即所有權人。這也意味著,房子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可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