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雙方協議將房子贈送給女兒。眼看房子要變更登記,父親卻反悔了。近日,這對夫妻的女兒將父母告上法庭,法院支持了女兒的訴求。
22歲的張麗華是本案的原告,她的父親張力和母親趙琳一同成為被告。
原來,2年前,張力和趙琳在民政部門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他們有一套房屋,雖然“兩證”登記在趙琳名下,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于是,夫妻倆就這套房屋作出約定:兩人自愿放棄房屋的產權,將房屋贈送給女兒,并協助過戶到張麗華名下。
誰知,張力和趙琳離婚后,趙琳同意將房屋過戶給女兒,但前夫張力卻反悔了,想撤銷贈與合同,不愿協助女兒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幾番交涉未果,女兒張麗華將父親母親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他們協助辦理過戶。
近日,青山法院審理此案。法官庭前邀約雙方調解。法官說,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一些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本案中,張力夫妻的離婚協議,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離婚時,一方將財產處理給另一方或子女,是建立在原有婚姻關系這種特定的人身關系基礎上,可視為一種幫助和經濟補償,或是對財產折中處理的方式,這與《合同法》中贈與合同的性質是不同的。因此,張力贈與女兒房屋,離婚后又反悔,是不能撤銷的。
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林穎說,本案訟爭房產是原告父母的共同財產。他們房產的贈與,是雙方的共同處分行為。這與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和其他共同財產的分割有著密切聯系。在離婚協議仍然有效,母親一方沒有同意撤銷贈與的情況下,父親單方撤銷贈與,顯然于法無據,也有違誠信原則。
(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