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服刑父親要撫養女兒 法院說不
3月初,南岸區法院受理了妻子成美要求與丈夫王浩離婚案,成美訴求,5萬元夫妻財產歸王浩所有,女兒也歸王浩撫養。她還稱,這些是她和王浩協商好的,只是想通過法院一紙判決,讓這些約定板上釘釘,免得有人反悔。
王浩由于犯罪,目前正在監獄服刑。在監獄,承辦法官見到了王浩。王浩表示,自己與結婚九年的妻子已無感情可言,愿意離婚,唯一的條件是8歲的女兒必須由他撫養。由于他正在服刑,孩子將托付給他的父母代為撫養。
法官考慮到王浩正在服刑,他的父母也年邁,而成美現在30歲,有經濟來源,女兒跟著母親生活更利于成長,便勸說雙方改變協議內容,最終調解協議改為女兒由成美撫養。
案例二:
抵押送給兒子的房產 法院說不
張勇與李梅在2012年結婚,第二年有了兒子,兒子兩歲時兩人起訴離婚。上法庭前,雙方達成協議:兒子由張勇撫養,夫妻倆位于南川區南城街道的房產贈送給兒子,待兒子年滿18周歲后,父親將產權過戶給兒子。
法庭上,張勇提出增加一條:他要抵押該房產,把貸款當做生意資金。李梅沒有反對。但是,承辦法官給予了否定。
張勇提出抗議,認為自己作為兒子的監護人,并盡了撫養義務,有權對未成年兒子的房產進行合理安排。
法官解釋,張勇將房產拿去抵押做生意,存在一定風險性,如果生意失敗,孩子的切身經濟利益將受到傷害。為此,法院駁回張勇想在孩子成年前處置該房產的要求。
(涉及隱私,當事人均為化名)
離婚協議不能損害子女利益
據南岸區法院統計,今年一季度該院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大幅上升,民事案件占總案件數94%,共136件;涉及婚姻家庭的128件,占民事案件的89%。該院未成年人綜合審判庭副庭長冉烽稱,離婚協議不能損害孩子的利益,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某些財產贈送給孩子后,夫妻雙方再也無權處置。
2、確定孩子的撫養權,要根據夫妻雙方的經濟、性格、教養素質等方面綜合考慮,選擇有利于孩子成長的環境。如果雙方都爭孩子,法院將施行試撫養,讓父母分別與孩子生活一段時間,最后來判斷。
3、孩子的撫養費,不能低于孩子目前的生活開支與水平。
4、孩子有權利享受父母的關愛,一方不得在協議中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冉副庭長稱,協議離婚的,如果事后一方不執行離婚協議,另一方需起訴得到支持后,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離婚協議中贈送給孩子的財產,如果事后一方進行了處置,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該處置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