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和老伴有一子二女,兩個女兒已經出嫁,我們出資給兒子買了兩套房產,都登記于他的名下,首付和貸款都是我們二老負擔的,但近期我們才發現兒子不是我們親生的,可能在出生醫院抱錯了,我們想要回一套房產以后作為遺產留給兩個女兒,請問我們能將房產要回來嗎?
律師回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第六十一條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綜上,你們以為兒子是親生的才將房產贈予他,現在發現兒子不是親生,贈予是有重大誤解的行為。你們將房產贈予兒子的行為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所以,你們可以要回贈予給他的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