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與丈夫結婚十幾年了,婚后買了兩套住房,一套自住,另一套出租。最近我去收取租金才知道,丈夫背著我將房屋贈予了小三,當時是找人冒充我過的戶。我與丈夫大鬧一場,并與小三發生肢體沖突。請問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律師回復:
根據法律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物權法》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小三”受讓房產既非善意,也未支付對價,不應當取得房屋產權。
知識延伸拓展:
《物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十九條規定,夫妻對房產所有權有多種形式,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一、共同共有。
夫妻雙方不分份額地享有和行使房屋所有權,包括:
⑴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一方或雙方購置、自建、交換的房產,以及繼承所得的房產,而且雙方沒有明確規定的。
⑵夫妻一方或雙方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的房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房產享有平等處理權,任何一方都不能無視他方擅自處理。《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共同所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因此夫妻雙方作為共有人都應到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按份共有。
夫妻雙方按確定份額對房產行使所有權。如甲、乙共同出資購買一棟房屋,甲出資20萬,乙出資10萬,甲、乙各按出資份額對該房享有權利、分擔義務。
《物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需要明確兩點:
1、各共有人對共有房屋按各自份額享有所有權,其份額在共有關系產生時共有人就應將之明確。
2、按份共有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權,而是共有人對共有房屋整體按各自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各共有人雖然擁有一定份額,但共有人的權利并不僅限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而是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間房屋,雙方各占二分之一,這并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別占有兩間房屋,而是指兩個人都對這四間房屋享有權利,該權利的份額由共有人所占的份額,即各半進行分配。
《婚姻法》第十九條賦予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婚后房產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約定歸一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說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合法有效的約定改變房產的所有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