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和男友準備辦理結婚證。婚前他父母給他買了一套房子作為結婚新房,產權證上只寫了他一個人的名字。我要求加名,但他父母不同意,事后,我倆秘密簽署協議,房子歸我們共同所有,并在房屋產權證上加了我的名字。請問:這份沒經過他父母同意的協議有效嗎?我在房屋產權證上加名合法嗎?
律師回復: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房產的贈與是指一方(贈與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他人(受贈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房屋贈與的雙方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合同。
《物權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你男友的父母按贈與協議將房子贈與了你男友,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寫有你男友名字的其父母贈與的房屋,應屬于你男友所有。《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他有權對自己所有的房屋進行處分,他與你秘密簽訂的沒經他父母同意的協議是有效的;沒經他父母同意在房產證上給你加名已以視共同所有,你對房屋也享受所有權,這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