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房產未過戶,事后反悔可撤銷。,《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對贈與合同有特別規定,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即便被告阿森當年同意將房產贈與原告,但由于雙方一直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現在爭議房屋的產權仍然登記在被告名下,在房屋產權尚未轉移之前,被告阿森有權撤銷贈與。
11月30日,柳江縣法院對一起房屋贈與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受贈人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阿森(化名)系原告黃某的伯父。1954年,黃某的父親離家到部隊當兵。不久,阿森與大哥阿銘(化名)在柳江縣拉堡鎮思賢村建都8隊建了兩間泥瓦房。1968年,阿森將原建的兩間瓦房拆除,重建了兩間坐西朝東的泥磚瓦結構住房和一間坐南朝北的廚房。由于當時黃某的父親還在部隊服役,阿森遵照母親的意見,留了一間房給黃某的父親。此外,阿森還在廚房旁用石頭和灰磚砌了兩間瓦房。1993年3月,阿森為5間房屋均辦理了產權證。2010年12月,黃某欲將父親分得的舊房拆除重建,阿森得知后,極力阻止。
多次協商無果,2011年9月8日,黃某將阿森告上法庭,要求阿森履行承諾,將舊房的產權過戶到自己名下。
贈與房產沒過戶可以要回嗎
法庭上,雙方為舊房的權屬問題爭執不休。黃某稱,1954年他父親還在部隊服役的時候,曾匯300元錢給阿森,由阿森建造位于柳江縣拉堡鎮思賢村建都8隊的瓦房。后來,父親復員回鄉,被安排在柳州工作,該瓦房一直為父親和阿森共同所有。而且,2008年7月,父親和阿森各撰寫了一份贈與書,將此舊房屋贈送給黃某所有。現在,被告想反悔,不守信用。
而被告阿森則辯稱,1954年和1968年兩次建房的時候,他都遵照母親的意愿,給弟弟留了一間房。1993年辦理產權證時,5間房屋的產權都登記在他的名下。現在,他不同意將房產贈與原告黃某,黃某不能拆除舊房。
柳江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解除合同。這是法律對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對贈與合同有特別規定,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即便被告阿森當年同意將房產贈與原告,但由于雙方一直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現在爭議房屋的產權仍然登記在被告名下,在房屋產權尚未轉移之前,被告阿森有權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