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我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贈給了侄子,說好侄子接受房子的條件是對我日常生活進行照顧、給我養老送終,當時辦理了公證手續,房子也過了戶,但是侄子拿到房子后不管我了,我能要回我的房子嗎?
律師解答:關于贈與能不能撤銷的問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同時,根據《城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因此,房產贈與人贈與的房產還未過戶或者沒經過公證的,可以撤銷贈與。如果房產贈與行為有救災、扶貧等性質或者經過公證了,就不可不撤銷了。
但是你和侄子之間簽訂的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你侄子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你有權申請法院撤銷雙方簽訂的贈與合同,要求你侄子返還房子,另外要注意的是,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有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