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查某、向某,系夫妻關系,兩人從2012年9月起陸續從親戚惠某處借款共計120多萬元,借款到期后未依約償還。2013年7月,查某、向某將二人所有的一套260余平方米房屋中的68.75%份額,贈與兒子,并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2013年12月,惠某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查某、向某將房產贈與其兒子的行為。
在訴訟中,惠某另案起訴查某、向某要求其歸還借款及利息,后查某、向某與惠某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一次性償還惠某借款。在約定的履行期限內查某、向某未履行給付義務,惠某遂申請強制執行。因強制執行未遂,一審法院以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為由撤銷查某、向某的贈與行為。查某、向某以其名下房產和債權足以清償惠某債務為由,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法院說法》:
中院二審認為,查某、向某作為債務人,在尚欠惠某本息未還的情況下,將其名下房產無償贈與兒子,導致其可供執行的財產減少,清償債務能力降低。在查某、向某尚存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該贈與行為不能使債權人依債權本旨得到滿足,造成惠某債權無法及時、全面實現的損害后果,惠某行使撤銷權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結論》:
查某、向某轉移房產、逃避債務的計劃最終沒有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