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業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準則──不動產》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試行)》,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所稱投資性房地產,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及其應用指南所稱的投資性房地產,即企業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第三條本指導意見所稱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是指按照《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試行)》要求,對符合會計準則規定條件的投資性房地產在評估基準日的公允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四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業務,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勤勉盡責,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不得出現對評估結論具有重要影響的實質性疏漏和錯誤,不得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第六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業務,應當具備投資性房地產評估相關專業知識和相應的評估經驗,具備從事投資性房地產評估的專業勝任能力。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投資性房地產評估的復雜性,根據自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審慎考慮是否有能力承接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業務。
第七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業務,應當充分理解相關會計準則的要求、評估對象在企業財務報告中的核算和披露要求,并提請企業管理層按其經營意圖以及會計準則的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恰當分類。
第八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業務,應當與企業和執行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的溝通,了解其因遵循相關會計準則的具體要求而提出的具體意見和建議,并分析這些意見和建議對評估業務的影響。
第九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提醒委托方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合理確定評估基準日。評估基準日可以是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日等。
第十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當符合會計準則計量屬性規定的條件時,會計準則中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一般等同于資產評估準則中的市場價值。
第十一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業務,應當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現場調查,明確投資性房地產的實物狀況、權益狀況和區位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