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6日,順慶消委成功調解一起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因未發書面《入住通知書》而導致延期交房的投訴案,由房產公司向買受人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2800元。 2005年1月13日,李某夫婦看上市內某房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隨即與房產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2005
2006年4月6日,順慶消委成功調解一起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因未發書面《入住通知書》而導致延期交房的投訴案,由房產公司向買受人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2800元。
2005年1月13日,李某夫婦看上市內某房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隨即與房產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2005年5月31日交付使用,并交清了全部房款。李某夫婦到6月初去看房子,都未竣工驗收,也未接到有關入住的任何通知,至7月25日才接到房產公司的電話通知辦理了入住交接手續。于是李某夫婦帶著疑慮向房產公司討說法,并要求按合同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而房產公司稱在6月25日大部份住戶都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并作了相應處理,都是用電話通知的,李某的電話當時打不通,因此房產公司不該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為此李某與房產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公司方以各種理由回避、拖延解決時間,一拖就到了2006年3月22日,李某一氣之下投訴到順慶區消委。消委工作人員接訴后,立即展開調查,了解事實的真相,認為公司已經違反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一條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書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 ,而公司沒有發過書面入住通知理應承擔違約責任,經過3次調解公司方終于認識到自己的過錯,故向買受人賠償延期交房違約金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