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后,將有大批開發商開始交房。但是,如果預售合同約定須“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但同時又約定交房時間,如果商品房未經竣工驗收合格,開發商交房是否也算違約呢? 地產專家介紹,我國《建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
一個月后,將有大批開發商開始交房。但是,如果預售合同約定須“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但同時又約定交房時間,如果商品房未經竣工驗收合格,開發商交房是否也算違約呢?
地產專家介紹,我國《建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同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
因此,我國法律是否明確規定,商品房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如果開發商將尚未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則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交房行為是無效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