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國家商品房交房標準,看清交房標準,收房不費勁。 批準《住宅建筑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
本文介紹國家商品房交房標準,看清交房標準,收房不費勁。
批準《住宅建筑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50368 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5年11月30日
住宅應滿足下列條件,方可交付用戶使用:
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確認合格;取得當地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小區道路暢通,已具備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
弱勢群體的權利:十種情況下可依法拒絕收房根據《住宅建筑規范》、《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等相關法規,消費者遇到下列情況之一可不收樓:
1、不具備 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的 :
依據:《住宅建筑規范》第11.0.1-2條
2、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依據:《住宅建筑規范》第11.0.1-1條3、不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的:
依據:《濟南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3、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4、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5、開發商經批準改變商品房規劃設計未經買家認可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6、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門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7、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并解除購房合同: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8、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9、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10、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