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商品房交付條件和違約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 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是指除上述法定條件外,開發商應按照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補充
本文介紹商品房交付條件和違約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 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是指除上述法定條件外,開發商應按照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補充協議中約定的標準向購房人交付商品房。如果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法定或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合同中明確約定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的,則購房人可以拒絕接收房屋。
相關案例:
2008年11月20日,原告為買受人,被告蘇州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為出賣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第三條約定,買受人購買出賣人開發的位于蘇州市相城區的住宅樓小區C棟416室,建筑面積89.16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75.46平方米,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單價每平方米5432.02元,總價款409900元。合同約定房屋的交付日期是2009年10月31日前,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條件。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
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該合同第九條約定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處理:1、逾期不超過60(含)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2、逾期超過60(不含)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2%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自己的付款義務,交納了全部購房款。但在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到來時,被告卻未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2010年1月4日,被告通知原告收房,原告在前去收房時發現房屋內部還在施工,斷然拒絕收房,后到房管部門咨詢,又得知房管部門于2010年5月30日才許可開發商交房。原告為此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但開發商只愿意承擔2009年10月31日至2010年1月4日期間的違約金,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
庭審中,被告對起訴事實無異議,但辯稱我公司已經于2010年1月4日通知業主收房,故不應當承擔2010年1月4日之后的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
雙方所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均應按該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被告出售的房屋在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后,應及時依約履行房屋交付義務。先被告雖然在2010年1月4日就通知了原告要求收房,但因為房屋還沒有取得房管部門的交付備案許可,其交付房屋的行為無效,交付日期應當為取得交付備案許可之后的通知收房時間,對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房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違約金之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違約金(自2009年10月31日起計算,按已交房價款總額的日萬分之二計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
律師點評:
近年來的商品房預售活動中,開發商因各種原因常常延遲交付房屋或不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因此購房人在簽約或履行過程中明了房屋交付的有關規定或常識,對維護自己權益非常有必要?!渡唐贩夸N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 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是指除上述法定條件外,開發商應按照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補充協議中約定的標準向購房人交付商品房。如果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法定或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合同中明確約定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的,則購房人可以拒絕接收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