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繼承房產,需向法院提供能充分證明長期贍養老人的證據
照顧孤寡老人是一種美德,但在老人仙逝后,他們的財產如何分割?如果沒有遺囑,贍養人有權繼承這份財產嗎?若有權繼承,需要出示什么樣的證明?本文中的主人公李先生近期就遇到了這樣的困惑。
“起因”:叔叔突然去世未留房產繼承遺囑
李先生是一家事業單位的退休干部,為人和善。他有個叔叔是位孤寡老人,一輩子無兒無女。所以從1990年起,李先生便搬到叔叔家擔起了贍養老人的義務。李先生的孝道一直讓老人深受感動,老人一輩子沒有什么財產,只有文革后單位分給他的一套房子。所以在一起生活的十幾年里,老人不止一次提出要將房子留給李先生,并打算寫一份遺囑。李先生想,寫遺囑怕讓老人多慮,既然現在已經住在一起,房子的事情以后再說。
但誰曾想,前年年底,李先生的叔叔因病突然去世,沒來得及留下遺囑。老人過世后,李先生仍住在叔叔留下的這套房子里。前不久,李先生準備賣掉這套舊房,再買套新房。但辦理交易手續時,相關工作人員告訴李先生,由于產權證上寫的是其叔叔的名字,所以不能進行房產交易。李先生于是找到一家律師事務所,希望能得到律師的幫助。
律師指南:進行房產交易,只有產權證上簽署的本人才能辦理相關手續。由于李先生這套房子產權證上寫的是其叔叔的名字,所以李先生應去房屋管理部門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之后才能進行交易。
“波折”:公證部門未出具侄子繼承身份證明
在律師的指導下,李先生帶著房產證和身份證來到當地房屋管理部門,要求繼承叔叔的房產。但房屋管理部門告訴李先生,因繼承變更房屋權屬的,需提供一份由公證部門出具的李先生繼承身份的公證書。于是,李先生又來到公證處,但接待李先生的工作人員在了解情況后,得知李先生并沒有叔叔的遺囑,無法證明叔叔生前曾表示房子將由李先生繼承,所以沒開具公證書。李先生不知如何是好,十分后悔當初沒有答應叔叔立一份遺產繼承的遺囑。
律師指南:從目前來看,由于沒有遺囑,李先生不具備其叔叔的法定繼承人的資格。
因此公證處無法給李先生出示證明。
確定李先生是否為老人的法定繼承人,主要看其是否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李老去世后,其法定繼承人應當是其父母、妻子、子女,父母過逝,無妻子子女的,由兄弟姐妹繼承。如果繼承開始后,法定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權將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就本案分析,李先生祖父母生有二子,長子是李先生的父親,次子是李先生的叔叔李老,李先生有兄弟二人,李先生是長兄。其叔年幼時,祖父母就相繼因病過逝,其叔一直跟隨李先生的父母生活。
根據上述情況看,李先生的祖父母和父母均先于李先生的叔叔過逝,李老又終身未娶,在法律上其財產應視為沒有法定繼承人。李先生雖然是李某的侄子,不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且其父又先于其叔叔死亡,所以李先生不能作為李某的法定繼承人,也不能作為轉繼承人繼承李某的房產。
“出路”:收集證據證明贍養事實
無論李先生怎么解釋,公證處還是沒有給李先生辦理證明。朋友告訴李先生,如果將來涉及到拆遷,房子很有可能因沒有產權所有人而充公,拆遷費更是一分也拿不到。李先生覺得甚是委屈,難道繼承叔叔的房子就這么難?
律師指南:按照繼承法,孤寡老人如果被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負責贍養,那么老人去世后,他的財產一般都會上交充公。如果是由其他親屬贍養,那么遺產將由親屬繼承,但前提是要有老人的遺囑,否則就需要親屬提供當初贍養老人的諸多證明。
雖然事實上,李先生已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李先生可以依法分到叔叔的房屋。但如果證明不充分,或手續不全,房屋管理部門依然不會辦理過戶手續。
按照目前的情況,李先生可以將政府作為被告或以李先生的弟妹為原告、李先生為被告提起確權之訴,請求法院確認李老留下房產的所有權。
在這種情況下,李先生可以向其叔叔李老的單位、街道收集證據,證明長期以來李老都是由李先生贍養。同時,李先生也可以提供一些為其叔叔治病的票據,以充分說明李先生贍養叔叔的事實。如果李先生能充分證實其對叔叔已盡主要贍養義務,法院很可能將房屋判歸李先生所有。反之,如果李先生不能證實贍養叔叔的事實,法院很可能將房屋判歸政府或他人。
如果法院將房屋判給李先生,李先生可持法院判決到房管部門,要求將房產證變更到自己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