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麗娟和錢麗娜 (均為化名)是兩姐妹。可近日,她們卻為父母留下的房產鬧上了法庭,原因是父親錢老伯去世前,竟在公證處先后留下了兩份公證遺囑,而遺囑的內容竟是將自己名下的房產留給了不同的女兒。
哪份遺囑有效?房產究竟該歸姐妹兩人誰所有?近日,楊浦區法院對這一遺囑繼承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
為身后事,老父兩次立遺囑
錢麗娟和錢麗娜是姐妹。但事實上,錢麗娟是錢老伯和妻子余老太的養女,錢麗娜是親生女兒。本市杭州路492弄某號房屋是錢老伯和余老太共有的私房。
1997年3月12日,錢老伯夫妻倆分別立下公證遺囑,內容為杭州路房屋中屬于各自名下部分均由小女兒錢麗娜繼承。
然而,2001年9月21日,錢老伯再次立下遺囑,內容為杭州路房屋中屬于其名下部分由長女錢麗娟繼承,并要求錢麗娟為其養老送終,而該份遺囑也經過了公證處的公證。
為爭房產,兩姐妹鬧上法庭
錢老伯和余老太先后于2001年和2007年去世。而之后,錢麗娟和錢麗娜兩姐妹的矛盾也由此產生。
因為兩份遺囑內容截然不同,就杭州路房屋的繼承問題她們未能取得一致意見,今年4月,姐姐錢麗娟訴至法院,要求繼承錢老伯在杭州路房屋中的房產份額。
妹妹錢麗娜則認為,雖然房屋登記在錢老伯名下,但自己曾參與翻建,應當享有部分產權;錢老伯的第二份遺囑附有要求姐姐養老送終的條件,由于錢麗娟沒有為錢老伯養老送終,故沒有資格繼承錢老伯的遺產。
內容抵觸,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各人財產。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錢老伯和余老太于1997年3月12日立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產留給錢麗娜。此后,錢老伯又于2001年9月21日立下將其名下房產留給錢麗娟的遺囑。上述遺囑均為公證遺囑,但遺囑內容相互抵觸,應以2001年9月21日所立遺囑的內容為準。
盡管錢老伯所立遺囑中有要求錢麗娟為其養老送終的要求,但法院認為,關于養老送終,法律并沒有規定具體內容,按照通常意義理解,可認為是對子女在其生前贍養及死后辦理后事的要求,現查明錢麗娟曾為父親錢老伯購買過輪椅,錢老伯逝世后,錢麗娟出席葬禮并為購買父母墓穴支付部分費用,故法院認定其盡了養老送終的義務。
綜上,法院認為,錢老伯和余老太分別將名下的房屋權利以遺囑方式留給錢麗娜和錢麗娟繼承,則兩姐妹對上述房屋應享有均等的繼承權。
據此,法院判決錢麗娟和錢麗娜對杭州路房屋按份共有,份額均為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