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追回到1988年7月的一天,一位中年婦女經過分娩前的一陣劇烈的痙攣掙扎疼痛之后,一個女嬰呱呱墜地。
這個小生命的降臨非但沒有給親生父母帶來無與倫比的幸福和自豪。反而在不到一個月內就被親生父母送養。當時,居住在欽州市郊的欽南區農民朱一明老夫婦將尚在襁褓中的小女嬰抱回,并到民政部門辦理了收養手續,起名朱春媛。希望她可愛地成長。
且說朱一明夫婦養有兩子一女,大兒子朱光柱帶有聽力和口吃殘疾,說話辦事都不方便。然而,有道是“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眼看與兒子同齡的都成家了,二兒子的兒子也上學了,偏偏光柱被擋在婚姻大門外,老兩口萬分著急。
后來經人介紹,兒子在百色農村找到了意中人,名叫阿清。阿清小時患腦膜炎留下后遺癥顯得呆板,但對于朱一明夫婦來說多少感到寬慰。婚后,朱一明夫婦又為兒媳不能生育暗暗著急。這不,老夫妻發現春媛后,便不顧年邁體弱,給兒子、兒媳抱了回來,希望小媛以后能承擔起照顧父母的責任。
剛開始,朱光柱夫婦死活也不接受父母為其收養孩子的事實,老夫婦好說歹說,只要我們付出真情,收養女有時比親生的還親。就這樣,一老一少兩對夫婦照顧著春媛,春媛從此由一根草變成了朱家的金鳳凰。
俗話說“天有不測風云”。正當這個殘缺的家庭因春媛的到來而充滿天倫之樂時,春媛的養父朱光柱因病撒手西去,7歲的春媛一下子成了一只“孤雁”。朱一明夫婦老年喪子心痛不已,老兩口對春媛更加痛愛。自從丈夫死后,阿清回了百色農村,失去父母的春媛便由爺爺、奶奶撫養與未出嫁的姑姑朱樂一起生活。從此,待字閨中的姑姑朱樂對春媛承擔起了做“母親”的責任。
春媛的起居生活幾乎都由朱樂來安排。可是姑姑在春媛養父去世的第3年便嫁人了,不久,奶奶也去世了。春媛與爺爺相依為命,互相照應并居住在4間瓦房內。2004年8月以來,不常回家的姑姑突然來到了春媛居住的地方。朱樂還三天兩頭請爸爸和春媛到她家,又是好言相迎,又是好飯招待。
爭房產 姑侄對簿公堂
原來,隨著城區的擴展和舊城改造,城外的部分農村也逐漸被規劃,往日不起眼的農村地皮價格成幾倍的增長,特別是臨街的地皮,潛在的價值看好。左右鄰居也紛紛把老房子改造成樓房,上層住人,下層門面用來做生意都發財了。面對這些,朱樂夫婦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朱樂在外打工工資低,每月就是那么一點工錢,還沒有一間門面租出去的租金高。朱樂夫婦每晚睡前談論最多的話題總是圍繞著如何發財而展開,不是妻子指責丈夫沒本事,就是丈夫埋怨妻子沒辦法。一天,朱樂的丈夫在街上遇上了春媛,他靈機一動,這個女孩無爹無娘,將來嫁人后就是外姓人了,留下的4間瓦房陪嫁過去不就便宜別人了嗎?何不把房子改造成租面房?于是,他興高采烈地對妻子講了這個想法。起初朱樂不同意,但經不起丈夫的軟磨硬泡,最后同意丈夫的提議便到了爸爸和春媛居住的地方講出了自己的來意,想將哥哥朱光柱生前的房子拆掉重建4間門面,以后又不顧春媛的反對,硬是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
幾個月下來,協商未果,朱一明和春媛收到了法院送來的傳票,朱樂不顧親情,想霸占春媛的父親留下的遺產,把朱一明和春媛推上了被告席。
2005年1月17日,法院審理了此案,這是一起親情與法的爭奪戰,其情與理,理與法的碰撞令人警醒。
春媛在法庭上坐在朱樂的對面,心如刀割,淚水奪眶而出。朱一明也若有所失,潮濕的雙眼不敢正視女兒。
法庭上,朱樂理直氣壯地訴稱:雙方爭議的4間房,是我父親朱一明和我兄妹3人一起居住的,盡管我已經出嫁了,但卻是與我共同生活中建造的,哥哥朱光柱已經去世了,應先析產后繼承。春媛作為一名收養女無權繼承。
朱一明在法庭上辯稱,當時我已經將祖上留下的4間瓦房一人一間分給自己的兩子一女,因二子不要分房,朱光柱和朱樂均未成婚,我便給朱光柱多分了一間,朱光柱、朱樂隨我一起生活。朱光柱去世和朱樂出嫁后,春媛和我一起生活。
朱春媛哭辯說:現爭議的4間房屋,有兩間是我父親留下的,我是我父親的唯一后代,你這樣做對得起我死去的奶奶、父親和朱家的親人嗎?
庭審中,主審法官通過法庭調查得知:雙方所爭議的4間瓦房建成后,原告與朱光柱共同居住,房產證上署名朱一明。朱光柱去世后,朱一明擔心日后其子女會干涉春媛的繼承權,加之對孫女痛愛有加,便將房產證改為朱春媛戶名親自到房管部門登記更名,有一天,朱一明曾立下遺囑,稱:“我已是70多歲的人了,在世的日子越來越短,恐我去世后,在房屋產權上出現問題,故立下遺言,依法保護春媛的繼承權。”
法院認為,該房屋雖系原告、被告共同生活期間所建,但應視為是對當時尚未成婚的朱光柱的資助,朱光柱去世后,作為死者父母、女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但朱一明把房產證的姓名更改為朱春媛,該行為視為朱一明對其繼承權的放棄。遂作出一審判決:雙方所爭議的4間房屋朱春媛分得3間,朱樂分得1間。
判決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不上訴。
[法律鏈接]朱光柱夫妻收養朱春媛為合法收養。我國《收養法》第11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朱春媛的親生父母將她送給有能力撫養的人收養是作為朱光柱夫妻結婚后雙方未育,雙方共同愿意收養,符合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收養法》第15條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登記。”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于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就是說,不管是收養還是親生的,都是自己的子女。
被收養的子女有繼承的權利。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繼承遺產的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這里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這一法律的規定,本案中,作為朱春媛是作為代位繼承人依法繼承父親的遺產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