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駐外使館公證的遺囑有效
? 陸劍毅 李鴻光/商報報道 ?長期移居海外的孫老太因病去世,她生前所擁有的一套位于長樂路上的房產一時成了11個子女爭奪的焦點。其間,甚至有人對孫老太請人代書并經駐外領事館公證的遺囑的合法性產生了懷疑。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對此作出判決,要求按遺囑精神對系爭房產進行分割。
“4女沒有繼承權”
坐落在上海長樂路某號的一處住宅,是孫老太以公房買受形式取得,然而她生前長期居住在美國休斯頓地區。
1997年1月2日,孫老太親屬替她用電腦打印了一份遺囑,并經由中國駐休斯頓總領事館對孫老太的簽名進行了公證。該遺囑載明:將上述房產由自己7個子女繼承,剝奪了其余4個女兒的繼承權。孫老太在遺囑中稱,被剝奪繼承權的4個女兒“自文化大革命開始,即與家庭劃清界限,不通音訊、不相往來,30年來未盡女兒義務,故身后的僅有遺產,一概與此四人無關”。
繼承官司分兩派
1998年,被孫老太指定擁有繼承權的7個子女中的阿娟去世。2001年底,孫老太去世。2004年,分別居住在美國和上海的6個健在繼承人,將阿娟的兒子起訴到法院。他們認為,依據法律規定,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要求按遺囑精神由6名繼承人來繼承。審理中,法院追加了被孫老太生前剝奪繼承權的4名女兒為原告。
4名被剝奪繼承權的女兒訴稱,由于母親有重男輕女思想,排斥了4名女兒的繼承份額,而且孫老太所立的遺囑由他人代為打字形成,然后再簽名,不符合代書遺囑法定形式,該遺囑應無效。阿娟的兒子則稱,母親先于外婆去世,而自己作為母親的唯一子女,依法應當代位繼承母親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
確認遺囑有效
法院認為,我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公證法的規定辦理公證,被繼承人孫老太將打印后親筆簽名的遺囑為公證遺囑,法院確認有效。考慮到雙方當事人自行確認遺產房屋市場價為40萬元,遂法院判決將遺產分為7份,由孫老太在公證遺囑中健在的6名子女各繼承1份(各繼承5.7萬余元),剩余的1份再按照法定繼承的份額由各方均等繼承。考慮到6名原告為一個整體,故法院將系爭房產判歸6人共有,并由6人將價款補償其余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