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圖方便將繼承房產都轉到妹妹名下,未料妹妹成為屋主后竟驅趕哥哥,更訴至法院要求哥哥即刻搬離并支付之前房租。日前,越秀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雙方雖有個人約定,但依據放棄繼承的公證書,判定屋主姚姨擁有房產,遂支持其訴訟請求。
據了解,位于廣州市越秀區盤福路某小區301房原是姚氏三兄妹生母梁某的房產,梁某死后,2008年1月3日三人到越秀區公證處辦理了公證,表明老大姚勤和老三姚尹放棄繼承該屋。隨即該房產由二妹姚云繼承。姚云在訴狀中稱,自己繼承該房產后,大哥姚勤全家一直占住至今,在她要處分該房產時,屢屢遭到姚勤及其家人阻撓,故希望法院令其搬出并賠付房屋使用費。
2008年5月,該案在越秀區法院公開審理。大哥姚勤庭上聲稱,他自生母故后便一直居于該屋,后與妹妹弟弟商討決定,為了房屋買賣交易方便,同意以姚云一人之名辦理繼承登記,但其不能自行處分房屋。三人還為此簽訂了協議。在公證后,三人再次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確定房屋出賣后房款應分配給三方。
姚勤認為,該房產雖是以姚云一人之名登記,實際上是三人共同繼承的房產,只為操作方便以姚云一人之名進行登記。而現在該屋目前已有三分之一是以姚云之名出租他人使用,自己并無侵占其繼承所得的利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房產原權利人梁某死后,姚氏三兄妹作為其繼承人辦理了繼承權公證,即確認梁某的上述遺產由姚云一人繼承,姚云更據此領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姚勤雖對房屋產權歸屬及繼承權公證有異議,但沒有在限期內另行提起訴訟。因此根據現有證據顯示,姚云是上述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遂判決姚勤在半年內遷出現居住使用的房屋部位,將房屋騰空交還原告,并在10日內按租金標準向姚云支付房屋使用金。
姚勤不服一審判決,日前已向廣州市中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