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張老漢喪偶,有一個兒子。李老太離婚,有一兒一女。二人經人介紹結婚,再婚時老人兒女都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產一套。張老漢的房子是和前妻結婚后單位分配并已經購買了產權,而李老太名下的房產是和前夫離婚時法院判給李老太所有。二人婚后居住在張老漢的房子里,而今張老漢突發心臟病去世,沒有來得及立遺囑,喪事辦完后,張老漢的子女要求李老太搬走,為此雙方發生爭議。
1、 張老漢的房產應該怎么繼承?
2、 如果李老太先去世,房產該如何繼承?
楊律師點評:
1、張老漢的房子因為在和前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產權,所以屬于和前妻的夫妻共同財產。因前妻死亡沒留遺囑,前妻的一半轉化為遺產,由張老漢和兒子共同繼承。所以,對于房產,張老漢擁有大概四分之三的份額。張老漢去世時,因為也沒有遺囑,所以適用法定繼承,該四分之三份額的房產成為遺產,由張老漢的再婚妻子和親生兒子共同繼承。因此,李老太依法能繼承四分之三遺產的一半,也就是房產的八分之三。
2、如果李老太先去世,不留遺囑的話,李老太名下的房產全部成為遺產,由張老漢和李老太的兒女共同繼承。張老漢能取得三分之一的房產。
楊律師提醒:對于再婚家庭來講,如果想把自己的財產只留給自己的孩子,則必須書立遺囑,而起草遺囑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為此,聘請律師協助處理,是明智之舉。
2、無效的代書遺囑
案情:王某有兩兒一女,均已成年。王某考慮自身年邁體弱,且女兒已經出嫁他處,故準備立一份遺囑,將遺產留給兩個兒子王剛、王強。2006年10月,王某將兩個兒子召集到身邊,并讓一位鄰居作為見證人,由鄰居執筆,王某立下遺囑,將遺產全部分給兩個兒子。遺囑立完后,在場人和見證人全部簽了字。
2007年6月,王某去世。他的兩個兒子王剛、王強按照遺囑分割了遺產,但遭到王某女兒王紅的反對。王紅認為自己是法定繼承人,且父親立遺囑時自己不在場,該份代書遺囑應為無效,遂起訴要求與王剛、王強一同按份繼承父親遺產。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王紅可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依法享有繼承權。
楊律師點評:當遺囑人不能或不愿親筆書寫遺囑時,可以制作代書遺囑。遺囑人立遺囑不需獲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且遺囑人有權通過遺囑剝奪其法定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份額,但要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在本案中,王某的女兒王紅已出嫁,且有正常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故王紅以自己是法定繼承人,父親立遺囑時自己不在場為由,要求認定該遺囑無效,理由不能成立。但是這并不意味這本案所指遺囑就必然是有效的。原因是:
有效的代書遺囑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有兩個以上的現場見證人。(2)由見證人之一為代書人。(3)遺囑上須標明年、月、日。(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這四個要件的代書遺囑屬無效。且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均不能作遺囑的見證人。
在本案中,見證人的數量符合法律規定,但代書遺囑的見證人王剛、王強同時系王某的遺產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的合法見證人。因此,該份代書遺囑屬于無效。王某的女兒王紅可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依法享有繼承權。
生活中,還有兒女代書,找兩個鄰居見證的,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被法院認定無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代書遺囑中,立囑人只蓋章,未簽字,也屬于無效遺囑。
3、老人生前立下多份遺囑,去世后哪份遺囑算數?
案情:王老太早年喪偶,一個人拉扯兩兒一女長大成人,兒女都結婚后,王老太和小兒子一起生活,小兒子在老婆的授意下,纏著王老太去公證處立了一份公證遺囑,指定小兒子一個人繼承自己身后的所有財產。后來因和小兒媳關系不睦,老人一氣之下搬到女兒家居住,看著女兒對自己孝敬有加,王老太就又親筆書寫一份新的遺囑,指定女兒為自己身后財產的唯一繼承人。后來,王老太生病過世,兄妹倆各持一份遺囑對簿公堂。
楊律師點評: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本案中,由于王老太為女兒書立的遺囑屬于自書遺囑,按照繼承法規定,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王老太的遺產應該由兒子一個人繼承。
5、 張老漢立遺囑指定所有財產由小女兒繼承為何被法院判決部分無效?
案情:張老漢夫婦有一兒一女,兒女都已經成家并買了房子。剩下老兩口居住在張老漢單位房改時買的兩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張老漢一個人。好在兒女還算孝敬,時常來看望張老漢。2003年,張老漢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指定有兒子繼承自己的房產。2006年,張老漢被檢查出患有肺癌已經晚期,住院期間女兒無微不至的照顧,讓張老漢心里很滿意,打算給女兒寫份遺囑,但此時張老漢已經無法執筆,就由女兒請律師現場見證并制做了份代書遺囑,指定房產由女兒一人繼承。張老漢去世后,兒女各執一份遺囑發生爭執,訴訟到法院。
楊律師點評:1、房產系張老漢婚后分配并購買,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倆各占一半。
2、張老漢妻子去世時,由于沒有立遺囑,適用法定繼承,張老漢和兒子、女兒均有繼承權,一般等分的話,三人各得1/6房產。
3、張老漢的遺囑對自己的4/6有效,由女兒繼承,女兒應得5/6房產。
4、兒子應得1/6房產。
5、經評估房產價值90萬,房產由女兒取得,支付兒子15萬元。
6、打印的遺囑有親筆簽名,這份遺囑是否有效?
案情:李先生生前立下一份遺囑,將自己的全部遺產交由兒子繼承。擬好后,李先生請朋友張先生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遺囑上親筆簽名,還有兩名證人現場見證,并簽字。
2002年年初,李先生去世。李先生的女兒認為,父親生前雖留有遺囑,但遺囑不是他親筆書寫,也沒給母親留下應有份額,這份遺囑應是無效遺囑。所以,訴至東城區法院,要求對李先生留下的遺產進行繼承。李先生的兒子認為,父親所立遺囑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有他的簽字,從形式到內容都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遺囑。遺囑已明確寫明,父親的個人財產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