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江某放棄繼承房屋的行為無效,并判令其歸還對方7萬元欠款
成都市民江某借了張某7萬元,盡管法院對江進行強制執行,但沒有查到財產。此后,江某的父親病故,原本應該由江某繼承的房產被他放棄。這樣一來,江某欠張某的錢依舊還不了。拿不到錢的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江繼承遺產,并且歸還他的欠款。日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江某放棄繼承房屋的行為無效。
多年前江某借了張某7萬元一直沒有還,2004年,張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江還錢,同年11月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判決江某退還本金7萬元。2005年1月,張某向青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江某卻無力償還。而據了解,江某的父母曾分別以各自的名義在市區內購買了一套住房。2006年江某父親病故,當年底,江某與其弟、妹等繼承人等一同到成都市某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江某在公證書上簽字表示放棄繼承父親遺產,父親的房屋由他的弟弟妹妹繼承。之后,江某的母親又將兩套房屋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的部分分別贈與江某的弟弟妹妹,并過戶給了他們。
張某知道江某放棄繼承遺產的消息后很生氣,原本江某繼承了房屋后就有錢還他了,而現在卻因為江放棄繼承而導致這筆欠款只是一個符號而已,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江某繼承房產。案件審理中,江某的弟妹都提出,放棄繼承權系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只要權利人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江某自愿放棄繼承并且經過公證處證明,該放棄行為合法有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江某放棄繼承房屋的行為無效,并判令江某歸還張的欠款。
□法官說法“老賴”不能放棄繼承權
這起案件的審判法官表示,我國的《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此,撤銷權的設立目的在于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造成債權的不能實現,而撤銷權的標的應為以財產為標的的民事行為。
在這起案件中,江某能夠取得法定繼承人的資格,但繼承發生時,其放棄繼承的行為直接指向的是財產權利,倘若因此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根據前述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江某在明知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放棄繼承的財產,明顯影響其清償債務的能力,亦有悖于誠信原則,客觀上對張某的債權造成損害,所以法院判決江某不能放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