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村民老丁共有三個子女,全都考上了大學,畢業后留在城市工作,轉為城鎮戶口。丁老漢一直在農村生活,直至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產和財產若干。在繼承遺產時,丁老
漢的幾個子女得知,按照法律規定,農村房屋和宅基地只能由本村村民擁有和使用,而他們的戶口已經從村里遷出,不知能否繼承父親留下的房屋。如果可以繼承,那他們的孩子將來同樣可以繼承嗎?
【律師說法】
本案中,丁老漢去世,發生遺產繼承。雖然他的3個子女均已轉為城鎮戶口,但是他們是丁老漢的合法繼承人,而且該套房屋也是丁老漢生前享有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丁家3個子女可以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父親留下的房屋及其他財產。將來,他們的孩子也可以繼承,法律沒有限制。但要注意的是,他們只能取得該套房屋的所有權,并不享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只是可以基于房屋而繼續使用,但不得隨意處分。對于這種情況,一般建議盡早將房屋轉讓給同村的村民。
城市戶口的公民可以繼承農村房屋。公民的房屋屬于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不論是農村村民,還是城市戶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享受繼承權,并且有權按照個人的意愿處置個人所有的房產。但是城市戶口的公民在繼承農村房屋時,還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支撐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根據前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的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對于所繼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通常分情況處理: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權而繼續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進行翻建、改建、擴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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