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有網友向律師提問一個關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問題,具體的問題描述、律師的答復以及相關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相關知識,請看本文解答。
網友咨詢:
網友王先生是城市戶口居民,一直居住在城里,其父親及后母則居住在農村,后來,父親去世了,但王先生仍繼續撫養后母,并且出資將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子翻蓋,供后母居住。問題是,現在,后母的親生女兒,借口要照顧其母親,要求與母親一起生活,并招女婿入贅,想霸占王先生家的房產及宅基地。后母的女兒在此前從未盡到過對母親的撫養義務,王先生提問: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律師解答: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繼承的。即使是城市戶口,仍有權繼承父親的宅基地使用權。
若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首先要持父親的死亡證明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同時出售的對象也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應判斷其女兒對王先生的父親有無繼承權,如果其女兒未與王先生的父親形成扶養關系,則無權繼承遺產。王先生向法院可以提起繼承之訴,保護自己的權利。
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存在爭議,比較通行的觀點是:宅基地的所有權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于私房產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繼承的結果。
知識拓展:
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引,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規定: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锻恋毓芾矸ā返?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具體有以下幾點:
1、由本人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2、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其成員會議或者村民委員召開其村民會議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進行討論;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4、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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