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王先生的父母擁有一套面積為90平方米的公寓,購房日期為2006年3月。2011年父母親去世后,王先生繼承了該房產,同時辦理了相關產權變更手續,該房產為王先生家庭唯一住房。2014年年初,王先生欲將該房產出售,向稅務機關咨詢需繳納哪些稅費,能否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稅法分析
(一)二手房交易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1.營業稅
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的規定,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其中關于“普通住房”的標準,江蘇省為建筑面積不超過144平方米的住房。
2.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中“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
3.印花稅、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的規定,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4.契稅
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二)王先生能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了解,我們可以看到:王先生所出售的住宅為90平方米,且屬于家庭唯一住房,可以享受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的稅收優惠。但王先生能否享受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主要焦點在于王先生所持有的房產是否滿5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規定,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換而言之,王先生的房屋出售時是否持有滿5年,應以王先生父母親購房日期為準。王先生父母購房時間為2006年,房屋出售時已超過5年,所以王先生可以享受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相關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