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房改時,李先生的母親享受單位優惠政策,以低價購得一間公有房屋。后來他母親寫了一份遺囑,內容為去世后,房子由李先生繼承,并經過了公證。李先生母親去世后,他拿遺囑和相關證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求辦理繼承手續。但他的弟弟不愿放棄繼承,要求繼承該公房,糾紛由此產生。國土資源部門在此情況下能否給李先生辦理土地使用證?
柳州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從本案產生糾紛的情況來看,如果李先生已經取得了房屋產權證書,則可以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相關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如果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李先生應先到房管部門辦理手續,再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另外,如果雙方糾紛已進入訴訟階段,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李某不能單方申請登記。法院判決后,李某才可以按照上述程序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