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女方反對,在一起生活多年的周先生和王女士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今周先生病情嚴重,名下有套房子,而王女士擔心其百年后,周先生與前妻的子女會將她從房屋中驅趕出去。
2008 年年初,周先生喪偶后經人介紹認識了王女士,雙方沒有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在舉辦了一個簡單的儀式后,便以夫妻的名義在一起生活,共同居住在周先生與前妻購置的房屋中。日前,周先生在外出辦事途中,不幸發生車禍,而且病情嚴重,一直由王女士照管其生活起居。因為雙方居住的是周先生十年前在老伴去世后買下的二居室,眼看周先生的病情日重,無兒無女的王女士也越發擔心在周先生去世后,其子女會將自己從該房屋中驅趕出去。周女士近日很苦惱,如果這樣,孤身一人的她又將何處安身呢?對此,福建理爭律師事務所的盧鋒奇律師表示,由于王女士并未與周先生登記結婚,雙方的關系也不構成事實婚姻,因此按照王女士目前的身份,其是無權繼承周先生名下的房產的。
不過好在周先生目前尚健在,故對于王女士而言,有多種途徑可以幫助其實現對房屋享有合法權益:
其一,王女士與周先生立即登記結婚,這樣,雖然房產仍屬于王先生的個人婚前財產,不屬于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周先生若離開人世,王女士作為其配偶,即和周先生的子女共同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至少享有部分的房產份額。
其二,王女士與周先生登記結婚,周先生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全部由王女士繼承。由于王女士作為其配偶,系周先生的法定繼承人,因此,此種情況下屬于遺囑繼承。
其三,雙方不愿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周先生立下遺囑指定將房產在其死后全部贈給王女士,并辦理相應的公證手續。此種情況下,因王女士不是周先生的法定繼承人,周先生的行為屬于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