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林先生咨詢:我父親生前是一位退休干部,當時有一位保姆照顧了他七八年,對我父親照顧很周到,與我們處得也很好。三年多前,我父親臨去世前囑咐我們,他去世后其名下的其中一套房子讓保姆住到老死,我們不能趕她走。為了滿足老人的心愿,我們也答應了。
然而,父親去世后,保姆說在這套房子里常常睹物思人,住著傷心,就搬到了她兒子那兒住。我們把房子租了出去,每月把租金定期寄給她。由于她和父親之前幫我們帶過孩子,至今我們仍隔三差五地帶著孩子去探望她,雙方走得關系跟親戚差不多。
最近,那一套房子面臨拆遷,一套房子將會安置成兩套房子,我們提出來,拆遷期間暫停支付她房租,待新安置的房屋下來后,重新騰出一間面積比較大的供她居住,或者租出去把租金給她,她也同意了。但這時候她的兒子、兒媳不干了,稱安置的兩套房屋應全歸他們,我們很氣憤,問:“我家的房子與你們夫妻二人有什么關系?”他們拿出了我父親當年給保姆寫的一份遺囑,遺囑稱將該房屋的所有權在其去世后歸保姆所有。
而最近保姆又寫了一份贈與承諾書將該房屋給了她的兒子、兒媳。我們知道,即便是這樣,保姆的兒子、兒媳肯定對該房不能主張權利,那么,我父親已過世三年,那位保姆現在還能憑我父親的遺囑獲得房產嗎?
法律幫辦:《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具體到本案,如果林先生父親的保姆所持遺囑為真,應屬于遺贈,那么,其應當在林先生的父親去世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并應向林先生等法定繼承人明示。
如果其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則應視為放棄接受遺贈。現林先生的父親已過世三年,該保姆早已失去了接受林先生的父親所遺贈房屋的權利,其現在再將之贈與自己的兒子、兒媳,屬對他人財產的無權處分,贈與行為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