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青兩口子兩年前就因離婚上過法庭,但法院最后的判決是“駁回訴訟請求”。緊接著妻子發現自己懷孕了,兩個人離婚的事便因這個孩子的到來而擱置。在他們又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時,沒想到意外發生了,郎青因車禍不幸離世。婚不用離了,卻留下了有關孩子撫養和財產繼承的一堆麻煩事兒……
講述
兩口子正鬧離婚
男方突遇車禍身亡
郎青(男)和明月(女)因離婚上過法庭,但法院最后的判決是“駁回訴訟請求”。緊接著明月發現自己懷孕了,兩個人離婚的事便因這個孩子的到來而擱置。兩人離婚的原因很簡單,明月認為郎青不上進、沒能力,郎青認為明月勢力、拜金。兩個人之所以沒有協議離婚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唯一的一套房產。
郎青結婚前在父母的資助下購買了一套小兩居。兩人戀愛時,明月和家人都看不上郎青買的房子,建議郎青賣了,明月的家人再湊點錢換一套。
郎青聽取了準岳父母的建議,將房子賣了,加上明月家人的出資,換了一套房。由于郎青和明月工作忙,這一買一賣的事都是由明月父母操辦的,郎青房子的買主直接將買房款40多萬元匯到了明月賬上,買房后房子也登記在了明月名下。郎青當時覺得都是一家人了,便沒有過問和計較。
郎青沒料到,當兩個人鬧離婚時,明月和父母均不承認郎青當初出資的40余萬,并提出如果離婚,房子歸明月,明月只向郎青支付30萬元。郎青苦于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出資,最后只能訴到法院,但法院認為夫妻倆的感情沒有達到破裂的程度,沒有判決離婚。
有了孩子后,由于經濟壓力加大,兩個人的矛盾更加激化。孩子一歲后,離婚被重新提上日程。
兩人冷戰數月,明月大多數時間都在娘家居住。郎青見兩個人的感情無法彌合,又一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在咨詢律師后向法庭提出調取當時房屋買賣時付款的證據憑證,以便證明自己出資40多萬的事實。
就在法院開了一次庭,還沒有做出判決的時候,郎青在一次意外車禍中死亡,法院據此終結了郎青和明月之間的離婚訴訟。
郎青的父母從外地趕來,料理兒子的喪事。明月以郎青生前已在和自己離婚為由,不見郎青的父母,不管郎青的喪事,也不讓郎青的父母見孩子。這些行為激怒了郎青父母,他們認為雖然郎青已死,但當年郎青買房時,主要是他們出的錢,他們應該對現有房屋具有繼承權。
律師診斷
郎青父母是否有繼承權?
郎青的父母前來咨詢時,趙三平律師告訴他們,郎青的死亡使得郎青和明月之間的財產糾葛已由離婚轉變為繼承。郎青的父母是否有繼承的份額取決于郎青和明月的房屋是否有郎青的份額。
郎青曾經的房屋是其父母出資購買,很顯然屬于個人財產。后來,郎青聽從明月父母的話將房屋出售,再用賣房款購買了涉案房屋,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后進行了轉化,即由郎青一方的婚前房產轉化為貨幣形式,然后再由貨幣形式轉化為涉案房產的一部分,不應影響該部分屬于郎青財產的性質認定。
由于購買涉案房屋時,明月的父母也出了一部分錢,這部分應屬于明月。雖然房子登記在明月一人名下,但涉案房屋應屬于郎青和明月按照出資比例按份共有。
既然涉案房屋有郎青的份額,且占到三分之二以上,那么郎青的父母自然對該份額擁有相應的繼承權。
如何證明郎青的份額?
郎青在離婚時就苦于沒有證據證明買房的出資,郎青的父母便更沒有證據。趙三平律師建議兩位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同樣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
雖然當初賣房買房都是明月父母操辦的,但當年出售的房屋屬于郎青個人所有應該能夠證明。然后可以去找郎青房屋的買主,或者從銀行查證到款項出入的憑證,再一一對應,不難證明郎青房屋的出售款直接匯給了明月,后來又和明月父母的出資一同支付給了涉案房屋的出售方。
趙三平說,只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便可基本呈現案件的事實,也就能證明屬于郎青的房產份額。
郎青的父母可繼承多少份額?
按照繼承法,郎青對涉案房屋擁有的份額屬于其遺產,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由其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份額繼承。
由于兩人并未拿到離婚判決,他們的婚姻關系依然存續。即郎青死亡時,明月仍屬于郎青的妻子,當然對郎青的遺產具有繼承權。
郎青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都在,即父母、配偶、子女。而對于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份額均等,也就是說,郎青的父母和明月,以及郎青的孩子各繼承郎青房產份額的四分之一。
郎青父母如何可以見到孫子?
這一要求令趙三平有些為難。趙三平告訴郎青父母,我國法律只規定了離異父母中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的探望權,對祖父母沒有相應的規定。再從孩子的監護權方面來說,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當然的監護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都喪失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才有可能成為孩子的監護人。
因此,郎青父母對孫子的探望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最好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條鏈接
《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物權法》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繼承法》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