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爺爺與吳奶奶結婚幾十年,一直未要子女,其鄰居之子趙某照顧兩位老人20余年,兩位老人在10年前認趙某為養子但未辦理收養手續。王爺爺于2010年去世,僅有的房屋由其妻子吳奶奶繼承,吳奶奶辦理公證和過戶手續。吳奶奶于2014年去世,并留下代書遺囑,希望其房屋由其養子趙某繼承。但吳奶奶的孫侄子吳某不同意,并霸占該房屋,遂與趙某發生糾紛。
法院審理該案認為:王爺爺與吳奶奶未生育子女,趙某雖未辦理收養手續但多年照顧王爺爺與吳奶奶,且有居委會出具的收養關系證明及多位鄰居的證人證言,并且被告吳某對于趙某撫養王爺爺和吳奶奶的事實也予以認可,足以認定趙某為其夫妻的養子。吳奶奶的代書遺囑的真實性經原、被告雙方的質證,合議庭也予以認可。經過法官及律師的共同努力,向雙方當事人說明了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并從情理及法理的角度對吳某進行說服及勸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將涉案房屋過戶到趙某名下。
律師評議:本案涉及遺囑繼承糾紛,養子的認定及代書遺囑的效力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趙某作為王爺爺與吳奶奶的養子,當然有權繼承其財產。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趙某雖然并未辦理收養手續,但其照顧老人多年,并且有居委會開具的收養關系的證明及多位鄰居的證人證言,被告吳某也予以認可,可以認定趙某的收養關系。而吳奶奶的代書遺囑也希望趙某可以繼承其遺產,我們也應當充分尊重老人的意愿。另外,即使趙某不是其養子,吳奶奶的孫侄子吳某也不是法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在沒有吳奶奶的遺贈的前提下,也不能夠繼承財產。
如何辦理房屋繼承、遺贈的轉移登記手續
1. 因房屋繼承或者遺贈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2.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1)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原件);(2)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3)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4)繼承權公證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