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法院入選的是一起涉及人工授精子女的繼承權糾紛案。原告江麗(化名)1998年與丈夫郭陽(化名)登記結婚,后丈夫在秦淮區買下一套45平米的房產,價值約20萬元。由于婚后夫妻倆一直沒有孩子,2004年兩人到醫院進行了人工授精。沒過多久,丈夫查出癌癥住院,此時妻子已經懷孕,郭陽說不打算要這個孩子,但江麗不肯。5月,郭陽在醫院立下遺囑,稱“孩子跟自己沒有血緣關系,不要這個孩子”,并將房產贈予父母。立下遺囑3天后,郭陽就去世了。當年10月,江麗生下兒子洋洋(化名),因沒有固定工作,江麗靠打零工賺錢,丈夫去世后不久,江麗帶著兒子將公婆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遺產。
據主審法官介紹,該案有兩大爭議:洋洋作為人工授精后出生的孩子,能否作為婚生子女并享受相關權益;郭陽遺囑中并未給洋洋留下財產,這是否符合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秦淮法院認為,雖然洋洋與郭陽并沒有直接血緣關系,但此前妻子進行人工授精時,郭陽明確簽字表示同意,可以認為郭陽具有生育孩子的意愿。后來郭陽雖然在遺囑中否認親子關系,但這一行為在法律上無效。法院認定,只要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同意通過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均應視為婚生子女;即使女方懷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堅持生出該子女的,也屬于婚生子女,能夠享受婚生子女的相應權利。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郭陽的遺囑中未給胎兒留下遺產,違反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遺囑無效,最終判決江麗支付給公婆相應的遺產份額后,房屋歸江麗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