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老人去世了,沒有留下任何遺囑,他有一套公房,沒有買下產權,現在公房的證件在女兒手中。另外他還有兩個孩子,和一個繼子女。
請問:
目前根據這種情況這套公房應該由誰來繼承,由于房子的證件一直在女兒手中,是否可以視為老人的遺愿由女兒繼承。
上海黃浦區侯福男律師回復: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由同住人協商確定新的承租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管理部門確定。
上海普陀區田根成律師回復:
首先,公房租賃權不是遺產,不能繼承;至于說由誰繼續承租,要根據當地的規定。在上海首先是同住人有承租權,如果有兩個以上同住人,由所有的同住人協商;協商不成,由房管部門指定。如果死者生前沒有同住人,由在本市有戶口的直系親屬來繼續承租。
上海長寧區馬建榮律師回復: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老人在公房享有的是使用權不是所有權,故子女無法直接繼承其使用權。依照上海市的做法,遇到這種情況先由同住人協商確定由誰來繼續承租,協商不成的,由所在地房管部門指定,但其指定承租人也必須是原房屋的同住人之一。
所以,租賃憑證在誰手中并不是本案的關鍵,主要是先確定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