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村民王某的父母去世多年,臨走時除了留下一處老房子之外,什么也沒留下。王某兄弟幾人都有自己的房子,所以這棟老屋一直也沒人居住。王某的兄弟又都在縣城居住,經過幾個人協商這棟房子由王某繼承,由王某象征性的補償給其他弟兄一些錢。前幾年,王某地里的活忙不過來,一直也沒有顧得上整理這套房子,這幾年地里的活少了,經濟上也寬裕了,再加上村里整治環境,修了水泥路,本來只是個臨街的老房子,門口也有了寬闊的水泥路,成了村里人休閑聚會的場所。看到這種情況,王某靈機一動,決定翻修一下老房子。建個臨街的小賣鋪,既方便了村民,自己還有個額外的收入。說干就干,正當王某準備買材料翻建舊房時,忽然聽說,這繼承的房子不能翻建,翻建了就不是自己的了。
農村村民繼承房產后,可以在原地重新建造房屋嗎?
評析:
按照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而私房的所有權屬于農民個人。個人只享受宅基地的使用權。而宅基地的所有權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只是公民繼承了房屋之后,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轉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面積。因此對于房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則上不作處理,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
結合本案,王某繼承的這所房屋是不能翻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