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與劉女士于2007年相識相戀。2011年7月,在雙方父母、親朋好友的見證下,二人在教堂舉行了隆重的婚禮。因劉女士的工作單位可能會有福利分房的機會,而張先生婚前名下已有房屋,為避免影響到劉女士申請福利分房,二人并未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生活如二人期待般和諧美滿,但不久后隨之而來的噩耗卻徹底打破了二人平靜的生活。2012年初,張先生被查出患有頭部的惡性膠質瘤。2012年3月,在預測自己可能將不久于人世的情況下,張先生約來了自己的三位好朋友,并在他們的見證下立下一份遺囑。該遺囑載明了張先生的財產包括兩套房產,分別位于北京市通州區和山東省某市。對于自己去世后兩套房產的分配,張先生明確表示將通州區的房產出售,從售房款中拿出30萬留給自己的母親和兒子(與前妻所生),剩余部分用于償還山東房產的貸款及自己日后的治療費用,如仍有剩余則應歸劉女士。至于山東的房產,張先生則明確表示留給劉女士。2013年9月22日,張先生因病醫治無效去世。2014年1月,張先生的母親徐女士將劉女士訴至北京通州區人民法院,認為張先生所立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并存在諸多疑點,故要求確認張先生所立遺囑無效。(來源:人民網 原標題:絕癥男子遺囑指定戀人繼承房產 母親和兒子起訴)
李華陽律師:《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在本案中,張先生是在三位好友的見證下自愿訂立的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劉女士在其生病期間給予了其盡力的照顧。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繼承先于法定繼承,所以在本案中男子將房產指定給戀人是合法有效的,應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