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黃某系某干休所離休老干部,2000年10月,黃某與發妻林某共同參加房改,從所住的干休所購買房改房一套,房屋所有權性質為“私產”,并辦理了房產證號。另外,兩人共同積攢了存款數十萬元。2002年6月,林某因病去世,胡某以照顧黃某生活為名要求再婚,但婚后并未悉心照顧黃某。2008年5月,黃某因病去世,其四子女找到繼母胡某商量黃某遺產繼承之事。胡某不僅聲稱黃家的存款已經全部用完,而且還自稱持有黃某的“遺囑”,將黃某與其發妻林某共同所有的房改房單方面遺贈給她甚至阻撓黃某四子女進入該房。隨后還將四子女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她擁有該房產的十分之六份額,黃家四子女各占十分之一;根據舊房子拆遷時的評估價793500元,給付黃家四子女每人79500元。黃家子女提請反訴,認為胡某所持遺囑造假,要求被告胡某依法喪失對其父親遺產的繼承權;并請求判令被告依法賠償原告物質財產損失費50萬元、精神文化財產損失費50萬元。
【律師說法】
本案屬于遺產繼承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黃某留有遺囑,該遺囑在未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時,應按照黃某的遺囑繼承。如經法院審理,認定該遺囑的內容或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是黃某在受威脅或欺騙的情況下所立,則該遺囑將被判為無效。遺囑被判無效后,應按法定繼承。
按照法定繼承,各方應得的份額如下:林某去世后,涉訟房屋的一半歸黃某,另一半由黃某和四個子女繼承,即黃某占涉訟房屋的6/10,四子女占4/10。黃某和胡某再婚后,因為該房屋屬于黃某的婚前財產,所以四子女繼承林某的那4/10份額,胡某無權分割,只能和四個子女平均分配屬于黃某那6/10的份額。這樣,至本案起訴時,按照法定繼承,四個子女應占涉訟房屋的22/25的份額,胡某應占涉訟房屋的3/25的份額。
胡某一人獨占房屋,不讓子女進入,侵犯了四個子女的繼承權和財產權,子女有權要求法院按照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來分割該套房產。至于子女起訴胡某喪失繼承權的訴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只有當有證據證明胡某有上述行為之一時,法院才會判決胡某喪失繼承權。另外,子女提出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都一定要有相應的、確鑿的證據,否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