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簡述:
44歲的林女士,婚后幾年,丈夫因病去世,留下兩人相依為命。2000年,兒子高考失利,為了讓兒子能學會一門手藝,林女士帶著兒子找到陳先生學習電焊。陳先生對林女士的兒子照顧有加,非常盡心。而林女士也心存感激,便三天兩頭過來幫忙打理家務。經過長時間的相處,陳先生和林女士日久生情,兩人便生活在了一起。
2011年2月,陳先生突患重病,住院期間,一直是林女士悉心照顧,因為陳先生的妻子常年有病,陳先生的兒子,經常忙于生意,無暇照顧。數月后,陳先生因病去世。去世前,陳先生曾立下遺囑,并已公證,遺囑中寫到,陳先生名下的一幢三層樓房,在其過世后歸第三者林女士所有。
陳先生去世后,林女士拿著這份遺囑向陳先生的原配李某及其兒子小陳要求取得遺贈房屋,但是遭到對方的拒絕。為此,林女士將李某和小陳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繼承陳先生所有的房屋份額,即該房屋的二分之一,價值80萬元。
法庭判決:
庭審中,陳先生兒子小陳稱,林女士在陳先生病危期間,叫陳先生立遺囑,將陳先生夫妻共同財產以及應屬被告的合法財產全部遺贈給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并認為陳先生訂立遺囑時已病重,該遺囑并非陳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另外,陳先生生前有配偶而與林女士長期非法同居,臨終前立遺囑將其遺產贈與林女士,有違公序良俗。因此,陳先生訂立的遺囑,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遺囑。
此外,小陳還表示,陳先生生病期間,他們也對其進行照顧護理。
林女士則表示,該遺囑是陳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自他生病林女士照顧后,便多次說起要將房子給她,之后陳先生還主動到公證處對遺囑進行了公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盡管陳先生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遺囑內容有違社會公序良俗。考慮到陳先生病重期間,林女士較長時間照顧和護理,最終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陳先生的房產歸其妻及子女所有,被告給付林女士4萬元。